东北师范大学建筑及非生活垃圾管理办法

时间:2015-10-28 点击: 次

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容、环境卫生的管理,提高环境质量,营造一个清洁、优美、文明的学习、工作和生活环境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凡在学校校园内施工的单位,须遵守本规定。
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、各学院(部)产生的非生活垃圾的处理,须遵守本规定。
第四条 建筑垃圾,是指单位对各类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等进行建设、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泥土、废渣及其他废弃物。
第五条 非生活垃圾,是指废弃桌椅及各类包装箱等生活以外的垃圾。
第六条 校园建筑及非生活垃圾处理本着“谁产生,谁清运,谁管理,谁发现,谁负责”的原则。垃圾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,垃圾清运由校园环境管理中心负责清运;实行各单位门前“三包”。
第七条 建筑垃圾,由施工单位负责清运,垃圾的清理要做到随时产生随时清理,垃圾堆放不过夜。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必须将所有建筑材料清理干净,不得存放在校园内,如果发现有存放的将做为垃圾清理,清理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。
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、各学院(部)产生的非生活垃圾,随时产生随时报校园环境管理中心,随时清理,不得堆放在外面。
垃圾处理电话:
本部:85099911
净月:84537009




后勤管理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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